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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建洋律师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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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偷东西,好心投喂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4-03-25

【案情简介】


在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快递员小于在快递站点发现少了一件快递。在联系了寄件人之后,小于得知这个快递中是一块价值一万多元的手表。那么多快递堆放在站点中,独独这个昂贵的快递不翼而飞,小于怀疑会不会是有人故意拿走了。

于是小于选择了报警,查看站点内的监控。快递站点的监控显示,8月5日晚上8点半左右,一条黄褐色的小狗跑进站点,在小于那堆快递前一阵翻找,之后叼起一个快递,悠哉悠哉地走出了站点。

经过辨认,小于不仅确认了被狗叼走的就是他丢失的快递,而且还认出了这条狗。并且很快就在隔壁店铺屋檐下的狗窝中,找到了这条狗。隔壁店铺反复强调自己是好心投喂流浪狗,发生这样的事情,他们也觉得很无辜,最多只能承担1000元。


【律师分析】

1、长期投喂流浪狗的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倾向性认为:长期喂养的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会使得动物长期生活在附近。饲养和收留流浪动物的行为,同时产生相应的管理和约束责任,未尽到上述责任,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伤害,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其良好的动机和初衷而免除其责任!!!

对于流浪狗,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将其送往专门收容机构,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收养,通过圈养、栓狗链等方式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

2、快递公司是否要按照手表价值全额赔偿?

答:不一定,需要看托运人是否保价,快递公司是否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说明。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和《民法典》相关规定,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未保价快件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在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约定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3、关于快递保价问题,如何认定快递公司尽到了提示的义务?

答:通过检索快递毁损、丢失索赔类案件发现,实务中双方争议焦点通常是快递公司是否就格式条款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一般来说,投保时快递公司通过电子系统二次弹窗或者在纸质快递单上注意事项一栏以字体加粗、标红等方式对是否保价进行提示以供当事人选择,法院会认定快递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如果投保时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则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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