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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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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建筑工程款,起诉追讨
更新时间:2022-06-25

民事起诉状


原告:邵阳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

住所:邵阳市大祥区 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电话:

被告:邵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

住所:邵阳市北塔区 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华,电话:

案由: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拖欠原告的建筑工程款贰仟伍佰柒拾壹万伍仟壹佰叁拾伍元(25715135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应付的利息25715135元×4.35%(年利率)×0.5年(六个月)=559305元(从2021年11月1日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顺延照计至工程款全部付清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邵阳市魏源世纪城A#\B1#\B2#楼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坐落在邵阳市北塔区邵阳市汽车北站对面的魏源世纪城A#\B1#\B2#楼建设施工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原告施工修建,合同第六条2约定:地下车库每平方商定为1550元/㎡,裙楼商铺办公楼每平方商定为1300元/㎡,标准层住房每平方商定为1300元/㎡,消防水池1550元/㎡结算。具体约定详见《邵阳市魏源世纪城A#\B1#\B2#楼工程承包合同》。

2021年11月,原告按合同已经全部施工完毕,并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结算报告,提请被告对原告施工建筑的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结算,被告以自己内部股东之间没有协调好关系,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建议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结算。

原告方经过核算,被告应该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53018433.38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17303298.7元,还有35715134.68元工程款未付,这未付的款项中,有10000000元(壹仟万元)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在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详见(2018)湘0511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故现在原被告双方只有25715135元工程款需要通过本次诉讼予以解决。

现原告起诉前来,请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法定代表人:


2022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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