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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琼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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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没结婚,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否有份?
更新时间:2022-06-24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某容,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简家陇镇 村 组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某清,男, 年 月 出生,汉族,住邵东市简家陇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香,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简家陇镇 村 组 号,身份证号,电话。

上诉人因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邵东市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湘0521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一、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依法撤销邵东市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作出的(2021)湘0521民初646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陈某清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宁某容是死者宁某平与陈某清的女儿,宁某容是1992年2月9日出生的,据此可以推断,陈某清至少是1990年就开始与宁某平同居的。

案涉房屋共四间(详见上诉人提供的案涉房屋的照片)其中外墙前墙粉刷好水泥的三间是宁某平与陈某清同居到第20年时即2010年二人共同修建的,另外一间外墙没有粉刷水泥的房子是陈某清在宁某平2017年6月16日死亡后一二年陈某清打单身时一个人修建的。

陈某清从1990年开始与宁某平一起同居,一直到宁某平去世,连续不断同居了27年之久;宁某平去世后仍然生活劳动在邵东市简家陇镇某某村某某组,在邵东市简家陇镇某某村某某组上了户口,分了责任田土,生了小孩宁某容,与宁某平一起生活,一起劳动,一起建房;虽然陈某清没有与宁某平登记结婚,但是他们两个在同居期间所共同创造的财富属于共同所有,并不能因为没有登记结婚就剥夺陈某清在同居期间所创造的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所,陈某清对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基于继承的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其与宁某平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法律关系。

一审被告宁某容向法庭提出案涉房屋其母亲陈某清也有份,一审法官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麻木不仁,直接剥夺了陈某清的财产权益,把本该属于陈某清的财产份额也作为宁某平的遗产分给了二被上诉人,这是显而易见的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地损害了陈某清的财产权益,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发回重审,或者直接依法改判,以维护陈某清的合法财产权益。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理律师:邓琼泉

2022年3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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