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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僵局解决路径之破产
更新时间:2022-06-07

股东僵局无法通过协商、股权转让、解散等方式解决的,可以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实现退出。

一、破产受理的条件

1、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实际规定了破产受理的两种情形: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企业法人的负债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在债权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企业法人无力清偿。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即资不抵债,一般要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确定。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该情形也是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企业在债务期限届满,经债权人催讨甚至起诉一定周期后,仍不能清偿债务,即使其资产可能还略大于负债,也可以启动破产程序清理债务。

二、关于破产申请主体的规定

1、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企业破差你的主体。

三、股东通过破产实现退出的方法

虽然股东非法定申请破产的主体,但实践中可以创造条件实现,股东如想通过破产实现退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

(1)如股东本身就是企业合法的债权人,其可以公司债权人的身份申请企业破产。

(2)通过熟悉的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这样既可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实现自身的退出。

(3)如没有合适的债权人愿意申请破产,可以通过受让债权人对企业的债权,从而成为企业的债权人,以此来具备 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但为了避嫌,最好通过第三方来受让债权。

以上系股东通过破产实现退出的路径分析,实践中还需要分析破产对股东的风险,包括未实缴出资的风险、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风险、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的风险、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等,综合来分析可行性并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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