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医疗损害早期可能不宜评定伤残
【本文主旨】
由于婴幼儿处于快速生长发育阶段,持续康复、治疗,年幼不能配合部分检查及功能判断等多重因素,因此部分医疗损害结果不符合伤残等级鉴定时机的要求,暂不宜评定伤残,可以先行医疗损害鉴定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维权,伤残相关损失可以待以后另行主张权利。
【案情简介】
凌晨,赵某因孕期腹痛前往甲医院求诊,值班医生接诊予B超检查,超声未见明显异常。赵某遂回家。
6时许,赵某因腹痛再次去甲医院,值班医生建议其前往乙医院求诊。
赵某立即前往乙医院,急行剖宫产术娩出一新生儿,新生儿重度窒息,经抢救后立即转入新生儿科继续治疗。
【法院裁判】
诉讼中,赵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及伤残等级等鉴定。
经鉴定,甲医院存在未留观赵某、未安排急救车转诊等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赵某及赵某之子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赵某之子现在因生长发育损害结果不确定不宜评定伤残等级。
法院据此就现有损失进行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赵某之子尚年幼,一方面处于快速生长发育阶段,另一方面处于持续的康复治疗中,以致损害结果暂无法确定,不符合伤残等级鉴定时机的要求,且不能配合法医临床检查,因此无法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但是若其因此暂不维权,等到将来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再提起诉讼,因未能及时获得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将加重家庭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婴幼儿康复治疗,且毫无疑问医方会进行诉讼时效抗辩。
因此,权衡利弊,综合考虑,婴幼儿遭受医疗损害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及时维权,伤残相关损失及后续损失可以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