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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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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重新鉴定
更新时间:2022-05-31

医疗损害重新鉴定

患方总觉得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表述的过错太少及参与度过低(全责除外),医方总觉得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表述的过错太多及参与度过高(无责除外),因此申请重新鉴定的不少,但是依法能启动重新鉴定的比例极少,法官和鉴定人可能觉得当事人多纯粹是胡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改,2020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三款规定“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前述规定是诉讼中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可见重新鉴定的门槛非常高。下面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简述如下: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该资格系法医临床类鉴定人资格,而非医师资格或者临床亚专业技术操作资格及临床经验。(2017)吉0191民初3500号案,医方认为“本案中的鉴定人出庭时承认自己没有从事神经外科,没有这方面的专门知识……鉴定人不具备本案鉴定的专门知识不能解答专业问题”等为由申请重新鉴定,但法院认为医方“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鉴定结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适用重新鉴定的情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各司法厅及多数法院建立有司法鉴定人名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向在册机构委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也只指派本机构有资质的鉴定人,鉴定人在接受指派的时候也会明确自己有无相应资质,因此层层关卡下来,该类明显违法的情况基本不可能发生。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各司法鉴定机构遵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部分鉴定机构甚至制定有自己的细则或者形成了惯例,因此一般不会程序违法。

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其鉴定检材未经对方质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未得到确认,鉴定程序不合法,另一方不予认可,因此申请重新鉴定的,例如(2020)甘06民终988号,这可能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程序不合法情形了。

单方委托与共同委托可能结果是一致的,例如(2021)新01民终2816号。如果单方委托,但是另一方同意并无异议参与的,事后并不能以程序不合法为由要求重新鉴定,(2020)闽07民终1178号。现在多数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受理单方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但不排除部分机构以分析意见、论证意见、专家意见等形式提供书面咨询意见,该咨询意见并非鉴定意见,不作为确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依据,例如(2019)苏03民终7438号,但是基于患方在医疗专门知识的弱势地位,本律师认为该方法是平衡的重要方式。

医疗机构系鉴定机构所属的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鉴定机构未回避的,例如(2019)苏1322民初1113号。鉴于当前医学院校、医院及鉴定机构之间错综复杂的合作关系,回避是需要重视的,但是回避也不是漫无目的的。直属型附属医院与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鉴定机构如果同属某一医学院校,无疑是要回避的,鉴定人与“责任医师”系同班同学、师生或参与涉案会诊等事由也需要回避,但是同属某一地域、校友等并不构成回避的充分理由。另外,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参照法理,鉴定专家聘请或者咨询的临床专家也应当参考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鉴定意见是法院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作出的专业性分析意见,法官及陪审员正是由于医学专门知识、经验的不足才委托鉴定的,所以除非鉴定意见存在明显的问题以致非专业人士都能看出,法官才会据此认为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例如(2021)豫09民终2722号,可惜的是该判决判决并未述明具体情形。多数案件中,根据病历、鉴定意见及参考文献指出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多因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等事由不被认定。

四、极低的重新鉴定概率

通过某案例搜索软件,以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及关键字:重新鉴定、委托重新鉴定等为条件逐年检索,经过粗略的统计,本团队发现申请重新鉴定被批准的比例非常低,尚未超过1%。

总的来说,绝大多数医疗损害鉴定都是“一鉴终结”,患方应当在选择鉴定机构(或鉴定人)、鉴定检材的分析确认、陈述意见的组织表述合理统筹、充分行使权利以期客观公正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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