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韩春明律师
全国
从业7年 主办律师
70
好评人数
249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究竟谁是电影的“制片者”?
更新时间:2022-05-31

无论是在影视圈的内部交流中,还是在影视项目投资的合同文本中;无论是在影视剧片头片尾字幕中,还是在影像出版物的封面署名中,都很少出现“制片者”的概念。




“制片者”对于影视圈人士而言是一个陌生的法律概念,他们经常使用的是“制片人”、“出品方”、“摄制单位”、“制片公司”等行业概念。法律概念与行业概念之间,存在不小的解释空间。

“制片人”,通常指负责项目策划、剧本统筹、组建剧组等工作的人,他是整部戏的“发起人”、“大管家”。一般情况下,制片人由“制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人担任。“制片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

“出品方”“联合出品方”,通常指对影视剧进行投资的主体,大体相当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即: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出品方”、“联合出品方”享有。“出品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制片公司”即对电影作品进行拍摄制作的公司。通常,“制片公司”整个影视项目的发起方,是当然的“出品方”,也是最接近《著作权法》中“制片者”的主体。但是,在“制片公司”系受“出品方”委托进行影片承制时,它只是类似加工承揽者的角色,影片的投资、收益、风险等均与承制方无关,此时,“制片公司”便不是“出品方”。




“出品人”“联合出品人”,通常是“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派的人,因此,“出品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法人,“出品人”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制片者”。当然,如果“出品人”以其个人资金也对影视项目进行了投资,那么,他也同时是这部影片的“出品方”。

“联合摄制单位”,在用法上并不统一。有的情况下,“联合摄制单位”指的就是“联合出品方”。比如《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联合摄制,指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而有的情况下,“联合摄制单位”仅指为影视剧摄制、宣传、发行等提供过关心、协助、赞助或其他资源置换的主体,比如党政军机构、电视台、影视城等,放在字幕中是为了“鸣谢”。此时,“联合摄制单位”并非“联合出品方”,不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