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律师办案手札——庭审观点二】
被告说享有投资电影的项目份额,能进行收益权转让。那么请问被告享有多少份额?被告答不上来,问被告份额怎么计算的?被告答不上来,问被告电影有没有备案?被告说跟本案无关……那么原告就想问被告能不能对外进行转让有没有签署合作协议?被告说不能提供,涉及商业秘密……那被告究竟还能提供啥?啥也不能提供,不就是个“三无产品”吗,说你(被告)是欺诈还能跑得了?
被告总强调说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资有风险等,然而,这是被告的格式条款,被告怎么能揣着明白装糊涂现在拿着这个跟我们原告掰扯呢?
要是压根就没有这么个电影,也没有进行备案,被告也不享有项目投资份额,也没有发行权,也没有收益权,那被告你再负隅顽抗也没用啊,就是签了合同又怎么样,签了合同不代表一定有效吖?还老说电影是否备案,他们享不享有发行权,能不能对外进行收益权转让,跟这个合同本身没有什么关系!我天,拜托能醒醒不,当然有关系!你这些如果都是假的,你这合同重要内容都是虚构的,你当然构成欺诈了。难道被告想以“白马非马”一避(避重就轻)了之……
呵,想的真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