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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无权以村民欠债为由扣押征地补偿款
更新时间:2022-04-30

简要案情:A县因为高铁道路建设需征收甲村土地。按征收公告的通知本次征收补偿款具体发放工作由甲村负责。村民王某房屋位于甲村征地红线范围。征收公告发出后,王某与其他村民即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此后,有关部门将征收补偿款支付与甲村并由甲村统一发放给被征收人。甲村在支付王某征地补偿款时认为王某此前强行侵占村公共用地给村集体造成损失,因此将王某的征地补偿款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王某不服。

律师分析:村委会的做法是不符合征收安置补偿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常常将征地安置补偿款转入村委账户并委托村委将征收安置补偿款具体发放到户。村委会在接到上级命令后负责实施的补偿款发放工作,属于行政行为性质。而村民与村集体之间存在的各种纠纷,例如借款、侵权赔偿、内部罚款等属于集体内部的纠纷。这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村委不能在实施发放征地安置补偿款的行政行为时自行做主将款项用于抵扣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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