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3月中旬以来,上海的疫情管控措施不断升级,很多企业的停工实际上已超过1个月,在朋友圈里,最近也有HR朋友问到,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到底应该如何计算?具体操作汇总如下:
一
法律规定如下
根据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计算
实践中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起算,存在多种理解。经之前司法的判例,建议企业按照从停工停产之日起算一个月作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较为保险。
例如:某企业的工资支付周期按照自然月为一个周期,企业停工停产是从3月16日开始,一直延续到5月10日,5月11日复工复产,那么3、4、5月这段时间的工资支付如下:
支付方式
●3月份工资支付:
3月1日至3月31日:正常工资支付
●4月份工资支付:
4月1日至4月15日:正常工资支付
4月16日至4月30日:可参照停工停产工资支付标准支付
●5月份工资支付:
5月1日至5月10日:可参照停工停产工资支付标准支付
5月11日至5月31日:正常工资支付
三
关于基本生活费
至于规定中提到对未提供劳动的员工“应该国家规定办理”,是指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至于生活费的标准,其实并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具体规定, 根据上海法院之前的参考案例,可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认定生活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