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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海峰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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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4-13

案情简介

被告自2020年4月25日起向原告购买三通、角铁等物,共计42,113.3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6月25日前付清货款,但分文未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的诉讼请求:

1.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113.30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113.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25日至6月8日,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三通、角铁等物。被告在落款为2020年5月1日(疑为误写)的承诺函上签名,言明:对编号为WJH001的对账单中的欠付货款金额42,113.30元承担还款责任;于2020年5月25日前付清;若未及时付款,以欠款基数按月2%向B支付违约金;若发生纠纷约定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解决,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2020年6月12日,被告A在编号为JWH001的对账单(金额为42,113.30元)上确认以上金额属实。

双方举证:

以上事实,由送货单、对账单、承诺函、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律师分析:

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对账单、承诺函、发票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42,113.30元的货物,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并按照承诺函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货款42,113.30元;

二、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2,113.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同期LPR的1.5倍计算);

三、被告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B律师费损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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