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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一百一十九)夫妻为躲避债务伪造离婚证阻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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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键词

离婚纠纷、借贷关系、执行异议

二、裁判要旨

高女士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虚假诉讼,企图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理应罚款。

三、案情简介

李某申请执行冯先生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冯先生名下一套房屋,在法院即将对涉案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时,案外人高女士提交加盖民政部门核对无异印章的离婚协议等证据,以已通过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子所有应当排除执行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办理高女士执行异议一案中,高女士提交的《离婚协议书》显示,女方高女士、男方冯先生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离婚;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第二项为:“未过户房产一套:男方于2016年9月30日购买房产一套,2017年6月14日男方支付首付款105万元,因女方生孩子并长期在家照顾孩子缘故,长期没有固定收入,为保证三个孩子有个稳定的住所,该房产离婚后由女方和三个孩子居住,未经男方允许,女方不得变卖、转让该房屋。该房屋产权归长子所有,因孩子未满18周岁,暂由女方代持。长子年满18周岁后,于一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协议显示的签订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约定内容与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放的高女士、冯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该协议第二条“财产分割”中未显示高女士、冯先生对本案执行标的即该案房屋进行分割。高女士存在虚假陈述、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情形。

四、法院裁判

法院驳回高女士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决定对高某飞罚款3万元,并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责任。

五、律师点评

洛阳婚姻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高女士故意提供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虚构案件事实,意图排除对其原配偶冯先生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院最终认定高女士存在提供虚假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对其进行司法处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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