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的父亲张某与刘某曾系夫妻关系,于 2010年3月7日协议离婚,张某某由其父抚养,刘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200元(每月200元)。现张某某以刘某所支付抚养费不能满足其生活学习需要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考虑到近年来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刘某原支付的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显然不能满足张某某生活学习等各种实际需要,也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结合刘某的收入情况,将抚养费增至每月350元,同时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某的上诉认为350元抚养费过低,不能满足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另外要求刘某承担其教育费和医疗费一半。二审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抚养费增至每月450元。
律师点评:离婚家庭因未成年人扶养费问题产生纠纷这类案件近年来比较普遍。对此,法官建议,未成年人父母间应加大沟通力度,尽量调解解决,这样一方面更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