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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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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出租屋内强奸案
更新时间:2015-03-05

刘某是一外来进京务工人员,在人才市场结识了王某,两人成为朋友。2014622日中午,刘某向王某提及有奸淫妇女的意愿并让王某帮忙寻找作案对象,王某随在北京市西城区南华里一号楼地下室内积极寻找,并推开该地下室812号房间的门,后刘某进入房间内,强行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王某、刘某被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王某的帮助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强奸罪。

律师寄语:承办律师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材料,从中对王某在本次犯罪中处于从犯位置,进行辩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另,李某、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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