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20号楼11门202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原告闫某名下。
2013年1月16日,原告闫某和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委托被告代理出租,期限自2013年2月20日至2014年2月19日止,在委托之日起每年被告给付原告12个月的房屋租金,月租金为4000元。原告已经于《房屋出租委托合同》届满时收回了涉案房屋。原告诉称被告只支付了8个月的房屋租金,仍欠原告4个月房租16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催要多次,被告始终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原告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律师积极准备案件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于履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房屋,现委托期限已满,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现被告未按约定相应的房屋租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房租16000元,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相应的答辩和质证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闫某拖欠的房屋租金一万六千元。
案件受费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闫某已预交,被告某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闫某)。
律师寄语:房屋所有者为节省时间与精力,往往将所有的房屋委托给中介公司,但是现在有些中介公司管理不够规范,造成很多纠纷,本案经过律师收集证据、开庭审理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