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75号
案 由:同居子女抚养费纠纷
原告:陈某
代理人:温祖发
被告:李某
案情简介:2007年7月原告与被告认识,2013年10月20日在东莞长安港湾医院原告剖腹产下男婴一名,取名为陈某。陈某与被告是父子关系。陈某乔一直与其母亲原告一起生活。鉴于陈某是未满2岁周岁的小孩,并且一致遂母亲生活,为了不改变小孩现有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本律师认为应当由其亲身母亲抚养,被告从没有给过原告任何未婚子陈某抚养费用。原告与被告商量未婚子陈某的抚养费时,原告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被告置之不理。
过程:温律师接到案子后,与原告了解案情,积极收集证据,形成民事诉讼状,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1、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5万元,并按实际产生的费用支付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2、被告支付原告生育小孩所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10310.8元;3、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误工费人民币84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前温律师对被告的居住信息进行调查并且对被告的收入情况申请了调查取证。
判决结果: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非婚生子陈某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支付非婚生子陈某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抚养费人民币29000元。三、被告从2015年3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陈某年满18周岁。四、被告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1828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