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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月超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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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医疗补助费
更新时间:2010-12-06

案例 王某,南,30岁,系某酒店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任西饼店领班。

2009年1月20日,入该酒店酒楼当西饼店领班,合同期3年。2010年3月20日,王某患了乙型肝炎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病休。单位根据他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给他3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医疗期满,而王某的病尚未完全痊愈。

由于王某从事的是饮食服务业,根据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他不能从事原工作,故单位另安排他当清洁工,他觉得不能胜任。因此,单位于1997年11月18日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王某认为单位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但单位不同意,双方争持不下,只好由劳动部门裁决。

  我们认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虽然王某的劳动合同期未满,但因其医疗期已满,既不能从事原饮食服务工作,又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清洁工工作,故单位是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不过王某在医疗期满时病尚未痊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应另发给医疗补助费,标准是不低于6个月工资,而且,法律规定的工资应当是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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