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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开裂能不能骂?
李东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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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房屋开裂能不能骂? 开发商针对小区内\"辱骂\"房地产商字样讨说法 事件经过 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某开发商以一业主在小区围墙等处书写\"豆腐渣工程\"等辱骂性标语,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起诉的案件. 据原告诉称,被告人高明(化名)曾于案发前,因其居住的房屋墙体裂缝,找到开发商协商,经调解他们给付高明8800元。 此后,高明又多次以墙体裂缝为由找开发商要钱,遭开发商拒绝后,高明竟在开发商售楼处、小区围墙上等处书写开发商建筑住宅楼为豆腐渣工程等词语攻击原告.开发商认为高明的行为已使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极大伤害,并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开发商请求法院判令高明停止侵权、清除标语、恢复原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法庭上,被告高明辩称,他确实在墙体再次发生裂缝后,继续找过原告要求赔偿,但绝对没有写过辱骂性标语.同时,高明当庭指出支持开发商出庭的证人均与其有利害关系。 河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就商品房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应依法处理,原告所举证虽能证明其小区围墙及他处有标语,但所提供指证被告书写标语的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庭审中原告也未向法庭提供出其他利害关系的客观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目前此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并已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新报见习记者王飞智 律师说法本案被告的代理人是北洋律师事务所的李东升和孙长泽两位律师.他们一致认为,构成名誉侵权必须要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即有捏造虚假事实;有损害的结果;在损害的结果与实施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因果关系;依照法律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针对本案,李东升律师明确指出,被告高明并没有捏造虚假事实,因为房屋确实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即使是他所书写的辱骂性标语也不能构成对开发商的名誉侵权,因为这种行为尚不符合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同时,李律师还认为,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对开发商书写标语的方法绝不可取,不利于解决纠纷,我们应该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或按合同规定退房,或要求赔偿损失,或找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原载《每日新报》2002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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