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中巴车撞人案
李东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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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从业1年

引言 街上,突然从中巴车上跳下几个人,对着路边的几个民工就是拳打脚踢。两方人混战一起。这时,车上下来的一人跑进附近的一饭馆,很快,他双手各持一把菜刀拼杀过来。怕闹出人命,他车上的伙伴夺下他的刀,但是对方民工中仍有一人未免其难,脸上开了花鲜血直流。 民工四处逃散。 当砍人一方爬上中巴车离开现场时,只见一群民工乘着三马车气势汹汹杀来。还有人挡在路中间,这边的司机猛踩油门冲过去,一民工惨叫后向前飞去10几米,之后中巴车又从身上轧过去。。。。。。。 中巴公共车撞人案始末 一 案件揭密 被害人一方 被砍民工王字芳 “86日那天,我和同村的王**良、王**晨、王**良、刘**桥在设计院里干活。下午6点多收工后,5个人回家走到设计院大门处,就听见后面有人骂街,我们回头看,见从一辆中巴车上下来个人。他冲到王**晨身边就打,我们过去想拉架,这时中巴车上又下来34个人,谁拦架就打谁。我和王**良的鼻子被打破了。那几个人叫骂着上了车。就在我们商量着去医院看看时,没想到最先下车打王**晨的人手中挥着两把菜刀向我们跑来,我躲闪不及,脸上挨了一刀。幸亏,拿刀人的同伴拦着,我才趁机跑开。 被撞民工李玉峰 被撞民工昏迷7天后终于醒过来了。我们也要收工时,先前再走的一个工友跑回来找到队长,说路上被人砍了。队长让我们去看看情况,说该报警就报警,能自己解决就自己解决。于是电工王**岭开着三马子带者我们10几个人就去了。找到他们时,那些人正要走,于是我们车上的人都下了车,超到他们前面在路站了一排拦着。我当时就觉得那辆车车速没减就冲了过来,我本能地要躲但没能躲开。之后就失去知觉。 被告人一方 持刀砍人者王**奎 王**奎在事发9个月后来到公安机关投案,他意识到总躲不是个事。那天我们喝完酒出饭店门口,先和道边卖卖的炒了一架。憋了一肚子气。等我们开车离开时,经过门口时,有骑自行车的人靠路中间骑。我们的司机刘**军鸣笛,并探出头骂X的,你们让让。骑自行车的45个人下车返回来不让我们走。我们下车就打了起来。我脸上挨了一拳不服便跑到附近的饭店直奔厨房取刀而出,返回来见骑自行车的人还在,就朝一个人砍去,好象砍在对方的脸上。同伴把刀夺过去拉我上了车。因为喝大了,之后我什么都记不清了。 指使司机冲过去的赵哓达 为什么不顾一切地开车撞人?作为同案犯赵晓达作用举足轻重。当几个人拿着棍子从三马车上下来,截住我们的车。我们吓坏了,知道是挨打人找来的帮手。于是我对开车的刘**军说,闯过去,别停。我们的车开了过去,把其中的一个拦车的年青人撞倒了,撞了人我们更不敢停了。向北快速行驶。然后,我们把车开到公安局院里想投案自首。后来我们越想越怕,车也没开就跑了。 司机刘**军说踩车来不及了**奎砍了人后,我们担心事情会闹大,连忙上车离开。开了没有几十米,就见前面的一三马车下来几个人手拿**棍指我们的车,之后朝路中间走去拦截。其中一个小伙子拿着**棍冲我们过来,这时赵晓达已从副驾驶座上蹲到机器盖子上,用双手一个劲推我的肩膀,说不能停,不能停,停了就打死咱们了。我犹豫,车就到了那年青人跟前,刹车已经来不及了,我就直接冲了过去。过去后我以为人死了。 二 指控罪名与司法建议 检察机关指控称:199986日,被告人刘**军驾驶11路中巴车和王**奎、赵晓达三人行至华油设计院东门附近时,因与吕公堡民工发生口角继而殴打起来。王**奎从附近饭店找里菜刀将民工王字芳砍成轻伤,后逃走。刘**军、赵晓达驾驶中巴车行至任丘市物资局附近时,二人将在此拦截的民工李玉峰撞倒后并从其身上轧过去,致其轻伤。 检察机关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北洋律师事务所李东升、吴**钟代被害人李玉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精神损害10万元。 为维护司法正义,两位律师还向检察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书,对起诉赵晓达、刘**军罪名上提出疑义。他们认为,两被告人构成的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为支持自己的观点,分别从4点进行了阐述:案卷中被告人的陈述可以证明被告人赵哓达当时对刘**军讲,别停车,谁蓝拦就轧死谁。;分别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分析,此为23点;最后一点颇为重要,由被害人的伤情论证。虽然该案被害人李玉峰的伤害程度现在经法医坚定为轻伤,这只是故意杀人行为带来的一个结果。在判断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时,必须要依据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主客观的表现,严格依据犯罪的4个构成要件去衡量,不能以行为人所造成的后果判断行为人构成什么罪,本案被告人明知汽车会撞死人、轧死人而仍然开车撞倒被害人 李玉峰并从其身上轧过去,当时被告人能够预见到只是给被害人轻伤的结果,完全是一种侥幸。这种侥幸的结果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他们确实没有想到被害人的鉴定结果会是轻伤。三 辩论 判决 果然在法庭上,关于赵晓达、刘**军行为定罪成为焦点。 作为被害人一方坚持以故意杀人罪定性。而被告人一方的辩护律师则持否定态度,对控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刘**军辩护人提出,其为了防身才未停车撞人,又有投案自首情节。并提出李玉峰也有过错。 被告人赵晓达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杀人故意,面对持械拦车的人,为防身,让刘**军开车闯过去,这是正当防卫。 法院审理后,虽然最终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判处刘**军、赵晓达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判处王**奎有期徒刑1年,缓刑年。但是,由于被害人代理人李东升律师提出的定罪疑义,另一方面积极促使被告人在民事赔偿上低头,最终经调解双方圆满调解成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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