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后,双方虽在约定的时间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最终因双方无法就认购协议未涉及的条款内容达成一致而未能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的定金,开发商则称业主违反了认购协议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认为:签订认购协议后,双方继续进行磋商,业主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见,由于开发商对部分修改内容不同意,致使双方对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进而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双方均没有过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最终支持了业主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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