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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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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不当致植物人医疗机构承担高额赔偿一例
更新时间:2015-01-13

转院不当致植物人医疗机构承担高额赔偿一例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叶某某于20111311350分到某医院门诊就诊,拟诊“心律失常”,于16时收住入院,入院后又晕倒几次,于1730分转到某上级医院,在转院途中再次发生晕厥、呼吸、心率停止,后经心肺复苏成功,呈植物状态,癫痫时有发生。

二、过错分析:

1、叶某某在某医院门诊处就诊过程中,某医院医生在门诊未予抗心律失常治疗,未能有效控制频发室性早搏,导致心源性晕厥频繁发生,以致在转院途中再次发生晕厥。

2、转院时机把握不正确,应在病情基本控制后转院,导致本案叶某某在转院途中再次发生晕厥。

鉴定机构认定某医院过错程度为21-40%

三、案件判决情况:

法院按40%责任赔偿判决某医院赔偿叶某某人民币540014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

四、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对来就诊的患者有给予及时、有效救治的义务,不能对急需救治的患者不予救治。本案中叶某某频发室性早搏,导致多次晕厥发生,作为某医院的医生此时应立即给予抗心律失常治疗,情况紧急时,应给予心脏电复律治疗。本案中,鉴定机构给予医疗机构21-40%的责任个人认为太轻,应在61-80%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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