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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启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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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0-11-27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虎知民初字第0004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网吧。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纠纷业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揭志刚

代理审判员 王耀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夏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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