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虎知民初字第0004号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网吧。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纠纷业已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揭志刚
代理审判员 王耀华
代理审判员 刘晓夏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万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