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宋长贵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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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合伙人律师
从业14年

基本名词解释: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量、数额标准。此类案件一般都由专业税务律师进行辩护。

【基本案情】

1996年11月,被告人杜某要去某输油公司结算余款,因该输油公司要增值税发票入账,杜某便通过其妻弟张某找到袁某,让袁某帮助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要开的数额告诉袁某。几天后,杜某与袁某按约见面,袁某交给杜某一组开具金额为345089.93元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杜某付给袁某1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公诉部门以杜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两罪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某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以刑罚。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两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要点】

本案的辩护要点:

本案的辩护要点在于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刑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杜某先后实施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照刑法第208条第2款的规定,对杜某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常见的辩护要点:

1.本罪的犯罪构成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本罪的主观方面需是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出于故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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