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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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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质押纠纷诉讼代理律师咨询宋长贵
更新时间:2021-03-17

A公司和B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C有限责任公司。C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A公司和B公司分别出资70%和30%。2017年6月C公司为购买原材料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出由A公司以其持有的C公司70%的股份作为质押。银行分别与C公司和A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向C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借款。双方对股份出质在股东名册上作了记录。2018年6月借款合同到期,C公司无力偿还本息。银行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由于C公司亏损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A公司质押的股份也严重贬值。银行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股权质押纠纷诉讼代理基本法律制度

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因此,本案中A公司以其持有的C公司7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是合法的,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是没有依据。

2、不同性质的股权,法律对设立股权质押的程序和要求是不一样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应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出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3)如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应视为同意出质。同时,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在形式上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同意后,将股权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记载需要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以及出质期限等。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生效;以其他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在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那么,回到上述案例,案例中A公司以C公司股权出质,已经记载在股东名册上,股权质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银行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经法院审理,一二审均驳回了银行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的请求。

抛开法律问题,笔者在这里揣测,案中的银行之所以提起这样一个诉讼请求未必就是真的认为此项股权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为了追回欠款的无奈之举。此案也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了股权质押,尤其是作为接受质押的质权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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