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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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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方未完全履行义务,无权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
更新时间:2014-12-23

2012年5月8日我方当事人马先生与谢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谢某将其经营的公司的全部股份以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马先生。协议签订后,马先生依约支付了2万元股权转让款。剩余8万元在工商登记完成后支付。但是谢某没有在5月30日之前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同时因为保证金不足,公司的唯一资产淘宝店也被关闭,因此我方当事人要求退还2万元股权款。谢某不服提起了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依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万元,一审判决支持了谢某的全部请求。

我们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我方提起了上诉。我方认为违约的首先是被上诉人,其没有履行协助变更工商手续,我方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剩余的8万元股权转让矿。其次,由于被上诉人没有缴纳淘宝店保证金,导致网店被关闭,导致我方受让股权收购被上诉人公司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因此我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支付的2万元股权转让款。最后,一审法院明知道被上诉人无法履行合同,却单方要求我方履行合同,违反公平原则。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谢某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淘宝店资金不足时也没有履行必要通知义务,致使我方当事人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而撤销原判,驳回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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