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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明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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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强奸被取保候审案
更新时间:2014-12-23

黄某系某公司员工,2013年8月因涉嫌强奸被罗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黄某并且向承办民警了解了案情。综合现有的证据,辩护人认为黄某某涉嫌强奸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刑法第236条的规定,黄某客观上没有对罗某使用任何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手段使罗某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更没有在这种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行为,主观上没有奸淫的目的,因而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现分述如下

(一)黄某对陈某自始至终未实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性行为,双方的性器官也许有过接触,但是绝没有结合(插入),双方的所有身体接触都是在自愿的情况下发生,不存在黄某强迫罗某的情形。


(二)即使认为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那也是黄某与陈某基于自愿发生的,黄某从未对罗某使用任何暴力、胁迫以及其他强制手段,更没有强迫罗某发生性行为,因而不符合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客观要件。

(三)黄某主观上不存在奸淫的目的,即黄某不存在使用强制手段、违背陈某意志强行与其发生行的行为,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此后,辩护人向罗湖分局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且积极与承办民警沟通,阐述辩护人的观点。罗湖分局领导经过研究认为黄某构成强奸的证据不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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