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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5年到7年 律师协调赔偿终判三年三个月
更新时间:2014-12-19

量刑5年到7年 律师协调赔偿终判三年三个月

案号:2014)深龙法少刑初字第109

由:抢劫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温祖发

案情简介:201311月某天,被告人王某携带水果刀到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某社区某某路XX号楼下伺机抢劫。王某看到被害人李某红下楼后,尾随李某红到3XX房间。进入房间后王某用水果刀架在李某红脖子上,对其说,“别动,抢钱”,李某红告知王某钱在卫生间,王某先用到捅了李某红腹部一刀,又在其脖子、腹部歌华了一刀,王某将被害人李某红卫生间内的包(包内有人民币800元左右、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会员卡一张、身份证一张)拿走,并让被害人说出中国邮政储蓄卡密码,事主告知其假密码,后王某拿两根绳子将被害人手脚绑住,并将被害人按在床上,用手抠其喉管伤处,被害人极力反抗,王某才松手随后王某将被害人拖至卫生间,用被害人手机打了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为重伤二级。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犯抢劫罪,量刑建议为5年到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过程:温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与办案民警联系,及时会见王某了解案情,并主动联系王某家属,告知案情进展。并且积极与被害人李某红的家人协调赔偿事宜,并与被害人李某红达成调解,赔偿其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案情,温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因紧张、害怕被发现而动刀伤人,其主观恶性不重,且事后呼叫120急救,一定程度减轻了损害后果,请量刑时予以考虑;2、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其家人一直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请求法庭考虑对未成年被告人以教育和预防为主,从轻减轻处罚。综上,建议依法予以减轻从轻处罚。

结果:经龙岗区法院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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