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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成功 二审支持婚姻期间的生活费
更新时间:2014-12-16

上诉成功 二审支持婚姻期间的生活费

案号: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3120

由:离婚纠纷

原告(上诉人):周某

代理人:温祖发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某

案情简介: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于20137月双方在湖南省某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14219日生育一女刘某雨。由于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情绪易怒,导致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同时被告还经常动手打原告。20144月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与女儿赶出家门,且不出生活费。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尽到家庭责任,但被告置之不理。女儿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都不曾看望过女儿,打电话给被告也不接,发短信让被告来看女儿也不来,并且不愿意出生活费。且2013年被告向原告母亲黄某某借了32600元未还(有欠条为证)。因此,原告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

过程:温律师接到案子后,与原告了解案情,积极收集证据,形成民事诉讼状,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孩子的抚养权归原告,并且被告支付抚养费和婚姻存续期间原告及女儿的生活费4000/月,被告于20144月份开始就没有给过生活费。庭前温律师对被告的收入情况申请了调查取证。一审判决出来后,对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这一诉讼请求没有被支持,周某不服,并委托温律师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取得了成功,二审支持了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这一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经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雨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四、双方所欠黄香兰的借款由被告刘某某负责偿还。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第一至四项。二、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五项。三、被上诉人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人周某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费及抚养费24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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