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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开设赌场罪获缓刑
温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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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开设赌场罪获缓刑

案 号: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3366

由: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杨某某

辩护人:温祖发律师

案情简介:20148月某天,公安人员接报后在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X 号的某某便利店查获一赌场,将在赌场内工作的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抓获归案,同时抓获多名参赌人员,并当场缴获扑克牌一副等赌具以及毒资人民币44877元。

过程:温律师接到案子后,及时与办案民警联系,及时会见杨某某了解案情,并主动联系杨某某的亲属,告知案情进展。根据案情,律师提出了辩护意见,认为:1、参与赌博人员相对固定,不具有开设赌场吸收公众参赌的开放性。2、嫌疑人杨锋兵仅提供场所,并没有提供赌具3、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4、收的钱金额小,收的钱是抽水还是服务费、场地费。5、经调查,大部分人员是旁观者或到便利店买水买烟,根据口供,查实真正聚赌人员并不多。6、犯罪嫌疑人杨锋兵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好。7、犯罪嫌疑人杨锋兵系初犯、偶犯。8、有重大立功表现

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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