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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赠与子女,对外转让无效
汪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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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
主任律师
从业21年

协议离婚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后又擅自将房产出售,由此产生诉讼。

20094月,王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将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小王。

20103月,王先生以100万元将诉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杨小姐。

20111月,张女士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和杨小姐的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支持了诉请。在该一审判决生效后,小王又将王先生和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王先生辩称,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且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撤销赠与。王女士称,两人离婚时已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小王。

法院审理认为,该房产为王先生、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已赠与儿子小王,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王先生无权单方面撤销,故判决产权归小王所有,王先生、张女士应配合小王办理产权变更事宜。

律师提示:《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先生未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故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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