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式的工伤维权之路,谁之痛
当前,工伤认定的前提和基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一旦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为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常常以与受害的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行抗辩,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便会产生争议。
案件回放:
2012年2月,刘某在A公司做车间工人,公司与刘某既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后刘某因工受伤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由于公司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导致无法办理工伤认定。
2012年6月,刘某到仲裁部门申请确认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后仲裁部门裁决确认刘某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公司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随后,刘某按程序认定了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8级。因协商赔偿未果,刘某又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2多万元。
仲裁裁判要旨:
仲裁部门审理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于A公司没有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刘某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应由公司来承担,裁决公司支付刘某各项工伤待遇费用9万余元。
汪宇律师评析:
目前,劳动者获得工伤待遇的基本程序为:一、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不明,首先要向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服的可提起一审和二审的诉讼;二、工伤认定程序。劳动关系确定后,开始申请工伤认定,如不服工伤认定结果,需提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提起一审和二审的行政诉讼;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后,开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起再次鉴定。四、工伤赔偿。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如不服仲裁结果,可向法院提起一审和二审的诉讼,来确定工伤的待遇。五、法院强制执行。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用人单位未履行的,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由于刘某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则必须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刘某经过三次法律程序才最终确认劳动关系,在长达二年之久的维权,最终获得赔偿。
重要提示: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且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用人单位而言,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职工获得救治和经济补偿,也是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有效途径。否则员工一旦发生工伤,由于没有工伤保险,则需由用人单位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显然用人单位得不偿失。
二、对劳动者而言,应了解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应保留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卡、工作证件等,倘若不幸遭受工伤的时候,可以采取如下的方式取证:1、利用身边的电子设备进行录音、录像、拍照,可以把现场的对话、交涉、处理过程等记录下来; 2.及时拨打110 。事后一旦发生争议,可以调取警方留档的相关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作为受伤的证据;3、及时向人事劳动等政府部门求助,这也是为日后能够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遭受工伤的有力证据。有了这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就可能避免像本案马拉松式的维权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