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吕洪利律师
山东-济南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115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担保人承认自己是借款人并愿意承担偿还责任,是否属于自认
更新时间:2010-11-05

案情:孙某向银行借款5万元,约定借期为4个月,严某为孙某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到期后,孙某未还款,严某也未履行办证责任。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孙某偿还本息,严某承担连带责任。庭审时,孙某经合法传唤聚不到庭,而严某辩称:此款系我所借,但目前资金紧张,请求分期给付,并请求驳回原告对孙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严某的承认不属法律上的“自认”。

第一、严某的承认并非针对对方当事人陈述而作。作为被告其在庭审中国的承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保持一致。本案中,原告银行所陈述的是严某诶第一被告孙某担保,严某的身份为保证人。但严某却说自己是本案的借款人,这就与原告银行的陈述发生了偏差。

第二、严某的承认效力不及于第一被告孙某。严某的承认改变了原告陈述的事实,由于其陈述自己是借款人,看起来是对第一被告有利,但由于第一被告并未出庭,严某的这种承认未得到其认可,很可能违背其意志,故严某承认的效力并不必然及于孙某。

第三、严某的承认很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如果法院确认严某的承认为自认,则严某将借款人的身份承担偿还本息的义务,而第一被告孙某则会因此摆脱被告的身份,因为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的“自认”,则本案将由两个被告承担还款责任转为一个被公安承担还款责任,一旦严某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则原告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

综上,虽然第二被告严某的承认系诉讼中作出且不利于已方,但因其与原告的陈述不一致并可能损害原告的利益,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认,而属于新的主张,严某应就该主张举证,不能举证或证据补充分的,法院不予采纳。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