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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艳玲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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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更新时间:2014-11-16

原告:李某,女,汉族,19672月出生,住址:洛阳市涧西区某村;

被告:洛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杜某,男,汉族,25岁。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XX号。

负责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待司法鉴定后另行计算)等各项费用131264.7 元;

2、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52610时,被告驾驶豫CC27XX号大客车沿西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同方向范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相接触,后将同方向吕某骑电动车载李某二人摔倒,导致李某受伤,住院治疗。经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受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负全责,吕某、范某、李某无责。该起事故损失由杜某承担。因杜某是洛阳市某有限公司司机,该责任应由单位承担。另豫CC27XX号大客车投有交强险。目前原告已出院,双方对赔偿事项没有达成协议,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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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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