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余某受中山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聘请,在中山市东凤镇某厂房工程工地上进行工作期间,不幸被工地上的水泥等建筑材料弄伤眼睛,余某受伤后经过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角结膜碱性化学伤(水泥)、左眼继发性葡萄膜炎、左眼级发性青光眼,继续药物治疗。于2012年11月9日余某申请工伤认定,但不予受理,原因余某是第一天上班发生的伤害,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案情办理过程:本律师接受余某委托,开展案件办理,积极收集相关证据。这个案件的争议在于余某的第一天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下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我们的思路一边重新申请工伤认定,一边向法院起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办案结果:重新申请工伤认定后,得到了予以受理和认定的结果,我们同时申请法院撤诉,与用人单位最后达成调解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