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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李x、李xx、祝x、黄x、李xxx诉被告李xxxx、广西x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蒋雄辉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165人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案号:(2013)民初字第566

工作文书名称: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词、判决书

操作记录:我接待了受害人的妻子陈x了解了本案的初步情况,两天后前往平乐,平乐公安局刑侦大队调取了相关证据资料、查看了事故发生现场。我认为本案受害人虽是农村户口但经营经济合作社其收入在城市,因此赔偿金可以已城镇标准计算,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争议焦点经行了激烈辩论,最后法院部分采纳我们的意见,判决以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

办案心得:在与当事人交流时,敏锐发现受害人虽家住农村,但是开办合作社收购水果销往城镇,其赔偿标准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可见,在和当事人交流时一定要多问多想,归纳案件重点焦点。另外,在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时,要及时发现证据是否需要补充,合法帮助当事人去调取关键证据。人身损害纠纷案件重要一环就是对赔偿金额的计算,作为律师一定要细心加耐心,多次复核。开庭时要注意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去辩论和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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