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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雄辉律师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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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与被告黄x、刘x、刘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4-12-21

工作文书名称:答辩状、庭审笔录、判决书

操作记录:我接待了本案的被告刘xx,在所里签订了委托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仔细阅读了起诉状副本。原告在诉状中称其各项费用损失总计97208元,诉求中只要求四被告承担损失的90%,说明原告自己承认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

办好委托代理手续后,我去法院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复印了一份。在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发现以下几个问题:①原告主张误工费27000元,虽然工作时每天收入180元,但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②基于同样的理由,诉请被告支付18000元的护理费,虽然提供了其妻子作为工地临时工每天的收入证明,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减少的收入以及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③精神抚慰金12000元,因原告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免除被告的责任。

针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结合其所提交的证据,本人着手撰写答辩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并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没有证据支持及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办案心得:庭审总是围绕原告的诉请及证据进行的,因此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方的代理人,应当紧紧围绕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仔细审查其证据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无理无据的诉求,最大限度的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意见:在很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都含有较大的“水份”。原告诉请的总损失为97208元,法院最终只支持了62919元,且因原告自己有过错承担30%,我方当事人承担50%即31460元,对该结果相对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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