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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征律师
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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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引发恶性伤人,律师代理化解矛盾
更新时间:2014-11-07

2013531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接受当事人刘大海(化名)的委托,指派赵征律师处理与张良(化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此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恶性伤人事件,由于之前一直与当事人保持密切联系,故第一时间得知受害人刘满(化名)的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张良(化名)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律师一方面告知当事人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立案侦查,并控制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取得联系,以便协商赔偿事宜。

案件经过:

2013620日,西安市长安区王寺派出所,双方当事人在办案民警的主持下,就赔偿问题以及刑事和解问题进行协商,律师分析利弊,指明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办案民警反复做思想工作,但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13621日,经双方家属参与,最终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张良(化名)一次性支付刘满(化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玖万元整,刘满(化名)愿意与对方进行刑事和解,不再追究张良(化名)的刑事责任,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随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办案总结:

自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刑事和解制度已经得以确立。律师在落实此项制度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适用前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沟通方式的掌握

作为受害方的代理人,在面对对方当事人时,律师首要工作是向对方当事人阐明案件利弊,指出法律后果,使其意识到失去人身自由的痛苦;其次结合中国国情、社会现实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告知对方当事人日后将要面对的一切不利因素(生活、就业、名誉、社会地位等),使其认识到代价的沉重;最后向对方当事人表明本方态度,使其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请求受害人的谅解。而在面对本方当事人时,告知他们如果坚持走程序可能会面临的不利局面(双方矛盾激化、判决难以执行等),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力争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迅速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办案效率。

承办律师:赵征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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