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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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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更新时间:2014-10-23

《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

圣泰公司承建福宁公司的下属西林分公司开发的“福宁佳苑”项目,并委派陈林×作为上述项目负责人。2011106日,陈××与林×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由林×承包上述工程的劳务施工。

为此,林×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并完成E-2#楼等工程。在这过程中,圣泰公司陆陆续续拖欠林×的劳务费。林×多次要求圣泰公司、福宁公司支付所欠的劳务费。但到了2012525日,圣泰公司强令林×的施工队退场,并进行结算。在福宁公司工程师颜××、圣泰公司承包人及驻地负责人陈××的确认下,对林×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核算,作出了《福宁佳苑截止2012516日林×施工队完成工程量》,并按圣泰公司认定的单价支付了拖欠林×的劳务款254多万元。

在签订《福宁佳苑截止2012516日林×施工队完成工程量》后,福宁公司和圣泰公司均没有依照三方的结算向林×支付工程款。×委托赵宏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协调及诉讼。经与福宁公司和圣泰公司协商,圣泰公司同意按三方签订的结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给林××退出“福宁佳苑”项目的施工,并清理在施工现场的材料、机械设备。

为此,林×按照其带的施工工程队,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并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单价,取得了工程款,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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