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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满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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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撤销房产登记行政登记案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4-10-22

[案由]原告谭某某去某地15年,期间其父亲把谭某某房产变更其父亲房产,而引发纠纷

XXXX县政府、XX县房产局

撤销房产登记行政登记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作为本案原告XX律师,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既然在举证前原、被告双方都认可谭XXXX县文明XX号房产证的所有人,那么谁出资建房不是被告变更房屋产权的正当理由。

被告XX县房产局在答辩状中以“该房产批地建房时,原告仅二十三岁,既未结婚,经济上尚不能独立,根本无力出资建房,所需全部费用均是其父亲负责筹集为由,就认为该房产理应变更在其父谭MM名下,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试问现实生活中哪一家父母亲不为儿女结婚、买房出钱出力,难道其父母亲出了钱,那么结婚证、房产证就必须写其父母亲的名字。原告XX的父亲MM为其子出钱建房,是非常正常的事,既然被告XX县政府、XX县房产局在法庭上认可谭XXXX县文明XX号房产证的所有人,其又以该房系MM父亲出资作为变更原告的房产证理由,显然不符合法律逻辑。

二、被告没有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进行相关证件及条件审查,其办理变更上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XX县政府、房产局依据谭MM提交的申请,在未认真审查《申请更改房屋产权人的报告》是否原告真实签字或是否原告授权,且原告根本未到场的情况下,亦未提供原告的任何身份资料的情况下,甚至连申请人谭MM的签名都没有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所有的XXX镇文明XX号的房产权变更至原告父亲谭MM名下。不是对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产权登记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的行为。由于两被告在审查相关文件过程中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采信虚假的证据,存在严重失职,因而两被告依据非法证据作出变更的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其程序违法违规而无效。

三、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两被告作出变更的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三条规定,以及《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两被告作为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变更审查时,应该审查房屋所有权是否清楚,有没有争议,其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证件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如果是他人代理变更产权登记的,还必须审查代理人的证件、授权委托书,是否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字。但两被告没有依据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产权变更审查。可见被告明显失职。

四、XX县政府、房产局依据XX县清理干部建房领导小组作出的X房发(19X01X号《关于谭XX营建私房的处理及决定》文件,就变更原告依法取得的房屋产权登记证房产,是违法的行为。XX县清理干部建房小组文件不能作为县房产局变更原告房产的法律依据。我国的行政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地方颁发的文件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时候,应该以宪法法律为依据,XX县制定政策文件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就通过XX县清理干部建房领导小组的文件就认定此房产是其父亲的房产,而随意变更原告的房产。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转变原告房产证时没有依据法律法规认真进行产权审查,不仅程序违法,而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原告谭XX作为XXX镇文明XX号房产权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变更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并重新向原告核发房产证。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0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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