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满生律师刑事案件成功案例1
假冒注册商标罪852万,被判缓刑1年
基本案情介绍
2014年8月起,被告人谢某、曾某、李某、林某受雇于同案犯刘某,在某市某区一出租屋三楼的“某皮具厂”内,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形下,生产假冒“GIVENCHY”、“PRADA”等注册商标的皮包,并当场缴获假冒“GIVENCHY”、“PRADA”注册商标的皮包一批。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价值共计人民币8526200元。
办案经过
我是在法院阶段,受第一被告人谢某家属委托,成为其法院阶段辩护律师。我接受委托以后,在阅卷之前,我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带着《起诉书》发现的一些问题,我在法院复制、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并与办案法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了解了案件的一些基本情况。 通过阅卷,我制作了《阅卷笔录》、《案件审查报告》,把公、检机关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结了十五个会见要问的问题,我同时作了会见提纲。第二天,我带着这些问题会见了被告人谢某。全面的了解了案件事实。通过几次会见,我发现了鉴定报告的重大问题及其他问题。
在法庭上,我根据律师发问让法庭了解一些关键点,并提出《鉴定结论报告》的问题,通过质证。最后我发表了辩护词。
【辩护词摘要】
谢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我们作为谢某的辩护人,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某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谢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处罚。
从检察机关起诉书及公安机关对谢某、曾某、李某、 林某四人的讯问笔录等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谢某等四人都是受老板刘某的雇请,为刘某做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未起主要作用,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为从犯,故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处罚。
二、被告人谢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社会危害性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请求从轻和减轻处罚。
1、被告人谢某只是一个打工仔,进皮具厂才三、四个月,本想依靠打工赚钱,养家糊口,而受雇佣并执行的是企业的意图生产假冒商品,相对于其他个人犯罪,其犯罪目的、主观恶性都较轻。2、被告人谢某等人从事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的时间较短,从2014年8月初到28日案发,不足一个月时间,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3、其假冒的商品, 一个都未出售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三、鉴定结论报告,存在严重问题。。。。。。。。
四、被告人谢某还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其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庭审过程中,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已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已的罪行。
2、被告人谢某归案前的个人表现一贯较好,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综上所述,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以上情节,请求贵院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或拘役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曾满生 律师
2015年3月4日
【 法庭判决】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谢某缓刑1年
【办案感想】
做律师不光是对法律熟悉程度,更多的是需要社会阅历、经验,你办案认真程度决定你的案源的大小与好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