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一案成功将章某责任撇除.故四担保人遂又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章某与郭某的离婚协议,认为郭某为逃避债务将财产转移.据此,本律师提出两个观点,1、经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郭某于2008年3月信用社的贷款并不是2007年3月贷款的续贷,且该笔贷款只是郭某的个人债务,不应由章某承担偿还责任。2、两被告离婚分割房产的行为发生在郭某2008年3月向信用社贷款之前,此时,四原告与郭某并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及合同法解释第26条之规定。法院采纳本律师的观点,驳回担保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