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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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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占用房屋,拒不腾房,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
更新时间:2014-09-28
一方占用房屋,拒不腾房,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

本案承办律师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 张冬艳 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一方占有房屋数年,拒不向房屋所有权人交付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无奈只得求助于律师帮助。

代理情况

原告甲找到张冬艳律师,向张律师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并询问这种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张律师向其提供法律意见,占有人未腾房期间,可以向法院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弥补该损失。张律师为原告向法院主张:被告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51000元。

本案代理意见(摘要)

1.原告系该房产的所有人,应当享有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现被告非法占有房屋,侵犯了原告的物权;

2.被告应当按照同等地段、同等面积的房屋租赁费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房屋占用费51000元(自2009年至2013年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结束语

在承租人未及时腾房时,房屋所有权人有向房屋占有人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权利。

【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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