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
郑凤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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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从业12年

陈某骑摩托搭乘其妻回家,与一小车相撞致其妻死亡,交警认定陈某与对方车主同等责任。在处理此事故的过程中,陈某因经济困难想尽快获得赔偿,遂与对方车主一起到保险公司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主持下,陈某与对方司机签订了协议(当然协议是保险公司主导的)。在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前面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暂不处理,后面的条款约定协议履行后,陈某不得在向保险公司主张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向陈某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和对方车主都不愿意在支付,后来是任何一方都不理睬陈某。无奈之下,陈某找到王卫律师,律师仔细询问了陈某协商赔偿事宜的过程和研究了赔偿协议后,认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陈某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陈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方车主不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有2点:一、保险公司认为原协议中已约定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费用后,陈某不得在要求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二、交强险的费用已经支付完,商业险约定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如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是由小车车主支付。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此案中,陈某怕麻烦图省事,想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最终还是走上了诉讼的道路。通过本案给人们一些警示,一是不要轻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承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保险公司是不能协商处理的,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只认可人民法院的判决;二是法律规定,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要求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这一点非常重要,如不明确要求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而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基本都约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那最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就会是肇事方,但很多交通事故案件,肇事方经济都不宽裕或不清楚肇事方的财产,将来执行起来会非常困难。本案中,陈某当初去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时,向小车车主和保险公司提供的赔偿清单中就明确提出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法院才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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