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生育权是否受到侵犯
丈夫的生育权是否受到侵犯?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即认定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妻子)非主动不愿意生育,而是自身生理疾病左输卵管不通导致暂时无法生育,故本案不属于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