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案件处理要旨】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补足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一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案件实务要点】 1.【受害人过错】行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2.【无事故责任】 行人醉酒骑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死亡后果,机动车一方驾驶员已尽到注意义务,并已采取必要措施,但仍未避免事故发生,在确定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3.【保险赔付】 机动车与行人相撞致致行人死亡,鉴于机动车驾驶员在行人全责事故中无责任,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全部损失扣减交强险赔偿后,以10%计算,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2004年6月,张某驾驶出租车在三环铺路上,将醉酒骑自行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的吴某撞倒致死。交警认定吴某全责。 争议焦点:1.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2、是否“撞了白撞”? 【裁判要点】 1. 事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理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此事故中,吴某醉酒骑车逆行进入机动车道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造成吴某死亡,而作为事故的另一方机动车驾驶员张某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并已采取了必须的措施,但扔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故交管部门根据上述情况认定吴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正确的。 赔偿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