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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存勇律师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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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最终被判“免于处罚”
更新时间:2014-09-05

2013年8月初,于××向本人咨询,其与他人共同盗窃煤炭价值高达2万余元,其中有同案犯已被抓,自己该怎么办。

本人了解案情后,向其提供法律意见,并建议其立即联系公安机关自首,并进行退赃。当事人在充分考虑后,依照我的建议自首、退赔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此后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将其犯罪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本人查阅案卷认为:由于同案犯中主犯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一个非法侵占行为,而本案为共同犯罪,考虑到相同金额下职务侵占罪要比盗窃罪量刑较轻,因此,本人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本人的意见,起诉书认定于××涉嫌职务侵占,最终法院判决也认定我方理由充分,判决于××职务侵占罪名成立,由于于××有自首、退赔并得到受害者谅解,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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