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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存勇律师
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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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获高额赔偿
更新时间:2013-11-21

本案中受害人曹××系山东农村户籍。本人代理后经分析办理,最终为其家属争取到按上海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除医药费外另获赔款58万元。

以下是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的和解协议部分内容:

2013年5月23日,甲方因交通肇事致曹××死亡的事故,甲方的过失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心上的创伤及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涉及隐私不写)。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交通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鉴定费等法定费用)合计人民币肆拾捌万元(小写:480000元正)

另甲方一次性人道主义补偿乙方人民币拾万元正(¥100000元正)。

3、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甲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方与乙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乙方也不再并永久放弃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责任。

4、5、6(涉及隐私不写)

7、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嘉善法院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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