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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辉律师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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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
更新时间:2014-08-27
2013年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豫p*****轿车在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与大闸路行驶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疏忽大意将蹲在车右前轮旁的强某头部、胸部、腿部撞伤。经鉴定,强某损伤构成重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考虑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社会矛盾已化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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