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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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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犯容留、介绍卖淫罪
更新时间:2014-08-27
2014年1月份-6月份,被告人李XX通过电话联系卖淫女李XX、张XX王等人在其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活动很多次,每次收取介绍费50元。本律师接受案件后认真分析案件,从李XX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积极退非法所得,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等情节进行辩护,最终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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