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孟文平律师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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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更新时间:2014-08-25

李某在村里担任党支部书记,2003年,村里进行建设楼房,由李某负责监督其中一座楼房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头张由于资金紧张(年底工人回家),让李某去村委会结算工程款,李某拿的工头出具的收据找到村长看能不能结算,村长签字同意可以支付,但当李某去财务处提款时,被告知账上没钱。为了解决农民工的回家资金,李某想到前段时间有朋友找他谈过买楼房的事,于是李某让会计将楼房工程结算款的收据留下,然后给其出具了3张收到楼房预售款的收据,但当李某打电话问买楼房的朋友时,却被告知现在资金紧张,过了年才能给钱,为此,李某只好将3张收据拿在手里。转眼过了春节,工头张由于原材料和工人工资涨价,无法继续施工遂于村委会口头解除了合同,他干的工程款由李某负责结算给他。过了几个月,该项工程由李某自己找施工队继续施工完毕,结算都是由李某去村委会结算。售房的那三张工程款收据也由李某在自己开始施工后收到,其中一处房子卖给自己的女儿。(李某也和工头张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并以部分履行),就在李某和村委会结算工程款之际,李某却被村委会告到公安机关,说其涉嫌挪用资金罪(将工程款没有支付给工头张),公安机关随后将其抓获,认定其构成挪用资金罪。

本律师意见:首先李某当时根本就没有从村委会拿到钱,何来挪用一说;第二,当李某拿的收据去村委会结算时,他应代表的是工头张,而不是村委会,他的身份发生了变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资格;第三,该笔款是属于谁的,我认为这笔钱作为村委会已经支付出去,该笔款已不属于它(从村委会往来账上可以证明),因此村委会不是受害者。

那么,李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呢?这笔钱谁有权拥有呢?本律师认为这笔钱的所有者应归工头张,工头张有权通过协商或诉讼追回这笔钱,本案应是经济纠纷不是挪用资金。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缓刑。大家都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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